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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圣彼得堡涅夫斯基大街32–34号 A 座
电话:

公开要约合同

关于酒店服务

圣彼得堡
2024年11月5日

本要约系有限责任公司 «SOYUZ»(总经理:Shevelev Dmitry Vladimirovich,纳税人识别号 7841037869,KPP 784101001,OGRN 1167847171250,下称“供应方”)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37条第2款作出的正式、公开且不可撤销之要约,向任何希望使用凯瑟琳艺术酒店(下称“酒店”,地址:圣彼得堡涅夫斯基大街32–34号 A 座,191186)客房临时住宿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发出,以依照如下条款与条件缔结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本公开要约自在网站 www.catherinearthotel.com 发布之时起生效,直至撤销为止。

1.2. 自然人或法人按照本公开要约约定的程序支付供应方开具的发票(包括由第三方代为支付,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13条),即视为对本公开要约的完全且无条件的接受(参见民法典第433条第1款、第433条第3款),并据此在供应方与发票所载明之付款人之间按照本公开要约规定的条件订立合同。依照民法典第434条第3款,本合同视为以书面形式订立。

1.3. 合同订立后,供应方所开具并已支付之发票上所载的自然人或法人即成为本合同一方(下称“客户”)。

1.4. 本合同自要约被接受之时起订立,并持续有效至双方完全履行各自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

1.5. 客户采取接受本公开要约之行为,即确认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与供应方建立合同关系之权利。

术语定义

客房/服务预订申请 — 客户向供应方发送的书面文件,用以在特定期限与条件下预订住宿及/或其他服务。预订申请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至本合同第10条所列传真号码或邮箱;亦可通过供应方网站在线预订。

预订确认 — 供应方根据客户申请出具的书面文件,载明供应方同意按申请所述期限与条件提供住宿及/或其他服务。预订确认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至本合同第10条所列传真号码或邮箱。

酒店服务 — 供应方向客户提供的与酒店住宿、入住以及其他配套相关的服务,遵循《俄罗斯联邦酒店服务提供规则》(俄罗斯联邦政府2020年11月18日第1853号决议批准,2020年7月11日第1036号决议修订)、其他法律文件及“凯瑟琳艺术酒店”相关政策。

酒店 — 位于圣彼得堡涅夫斯基大街32–34号 A 座,191186。

供应方网站www.catherinearthotel.com

前台 — 位于酒店一层主入口附近的大厅及接待台区域,为接待员工作地点、办理入住与退房之处,并受理客户口头或书面请求。

2. 合同标的

2.1. 供应方在本合同所述期限与条件下,向客户提供位于圣彼得堡涅夫斯基大街32–34号 A 座,191186 的凯瑟琳艺术酒店(下称“酒店”)客房临时住宿服务;客户接受并支付相应费用。

2.2. 关于供应方及其提供之服务的信息,以及酒店服务价格,详见“凯瑟琳艺术酒店”服务与住宿价目表(陈列于一层大堂的客户信息角)及网站 www.catherinearthotel.com

3.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供应方的义务:

3.1.1. 按确认价格在约定期限内为客户提供临时住宿。

3.1.2. 不得向第三方转交或展示供应方所持有的客户信息与文件。

3.1.3. 及时向客户提供完整且可靠的酒店服务信息,以保障其作出正确选择。

3.1.4. 告知客户客房/床位价格所包含之服务清单。

3.1.5. 免费向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 呼叫救护车;

- 使用急救箱;

- 收到后将信件送达客房;

- 叫早服务;

- 提供开水、缝纫包、餐具与刀叉。

3.1.6. 经客户事先明确同意后,提供额外付费服务。

3.2. 供应方的权利:

3.2.1. 要求客户在入住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3.2.2. 要求客户严格遵守供应方网站及本要约载明的酒店服务预订流程。

3.2.3. 要求客户完全同意本要约所载条款与条件;若客户不同意,供应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3.2.4. 要求客户足额支付酒店服务费用及其接受之额外服务费用。

3.2.5. 在特殊情况下,可无额外费用以同等房型替代先前确认之客房。

3.2.6. 在发现烟雾/火情、漏水,或客户违反本合同、公共秩序及家用电器使用规则等情况下,得在未征得客户同意之情形下进入其房间进行清洁或技术性作业。

3.2.7. 如客户在退房时间后2小时仍未返回,可成立专门小组清点客户财物并将其移出房间。遗留物品保管期为6个月(易腐物及低价值物品除外)。

3.2.8. 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可委托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

3.3. 客户的义务:

3.3.1. 了解并遵守酒店入住规则、酒店服务提供规则、本合同及与所请求服务相关的其他内部文件。

3.3.2. 按本合同条款与条件支付费用。

3.3.3. 爱护供应方财产,如有损坏,按价目表承担赔偿。

3.3.4. 如遗失钥匙,按规定费用(/RBL 100/)赔偿。

3.3.5. 对入住期间受邀进入房间的访客承担全部责任。

3.3.6. 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俄罗斯联邦公民: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或政府第173号决议认可之其他文件;他国公民:有效护照、签证与迁移卡。

3.3.7. 23:00—08:00 期间保持安静,降低音视频设备音量,不得制造噪音。

3.3.8. 入住期间遵守酒店入住规则、消防安全规则及家用电器使用规定,并遵守本合同之约定。

3.3.9. 按时退房;如构成财物缺失或损坏,按有效价目表承担赔偿。

3.3.10. 自行了解供应方网站及酒店处公示之服务类型、价格与提供条件;并按需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姓名、护照信息、准确邮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及供应方办理服务所需的原件文件。

3.3.11. 离开房间前,确认门窗已上锁,照明与电器已关闭。

3.4. 客户的权利:

3.4.1. 要求供应方提供关于酒店等级、位置及酒店服务的完整准确信息。

3.4.2. 依本合同条款与条件,对已确认的预订进行修改或取消。

3.4.3. 经与供应方协商,可在已付期间之外延住。客户需最迟于退房时间前2小时告知前台;在有房且延住不超过60晚之条件下,供应方可予以确认。

4. 付款

4.1. 临时住宿服务的“每晚价格”见相应栏(若第三方付款,房价可不显示)。

4.2. 价格以卢布计价;不适用增值税。

4.3. 服务提供前需完成付款。

4.4. 额外服务价格以另行价目表为准。

4.5. 服务开始之日后如部分或全部取消已付服务,或先前已付之酒店服务未使用,退款规则如下:

- 提前超过24小时取消:全额退款;

- 提前不足24小时取消:收取迟取消费用,金额为按约定价格计算的一晚住宿费。

4.6. 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士移民登记法》,每次入住将向外国公民收取一次性快递登记服务费 BRL 250。

若外国公民早于原计划退房,则视为登记服务已提供,该费用不予退还。

5. 入住条款

5.1. 标准入住时间:14:00。

5.2. 标准退房时间:12:00。

5.3. 延迟退房的加收费用如下:

- 当日18:00前退房:加收最后一晚约定房价的50%;

- 当日18:00后退房:加收最后一晚约定房价的100%。

5.4. 延住视房态而定。

5.5. 访客可在08:00—23:00停留于客房;23:00后仍在房内者视为酒店住客,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房型支付住宿费。

5.6. 入住时,客户对酒店财物无异议。

6. 双方责任

6.1. 双方就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之情形,依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6.2. 因客户提供之证明信息/文件不准确或不足、迟延提供,或客户违反本公开要约所载其他条款与条件,致使供应方或其第三方未能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的,供应方不承担责任。

6.3. 对于提供之公共服务品质,供应方不向客户承担责任。但对城市部门或资源供应机构计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共服务质量的作业,供应方负有提供客观信息之义务。

6.4. 客户代表预订申请中列示之所有人员之利益,并就其在申请中提供的个人信息之准确性,以及该等人员包括支付预订服务费用在内的全部义务之履行,向供应方承担个人责任。

6.5. 除存放于房内保险箱之物品外,供应方不对客户遗留或遗忘于房内之现金、其他货币资产、证券及贵重物品承担责任。发现遗留物品时,酒店管理方将立即通知物主;如无法确定权利人或其下落,供应方将向警方报告。

6.6.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之争议,由供应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之法院审理;诉前协商为必经程序。对索赔之书面答复期限为自收到之日起10个日历日。

6.7. 本公开要约未尽事宜,依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处理。

7. 不可抗力

7.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全部或部分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该方可免责。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洪水、火灾、地震等)、战争、罢工、革命、恐怖活动、流行病、国家及市政机关之行为或作为,以及其他以合理注意亦无法预见或防止之情形。

7.2. 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义务之一方,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该等情形之发生,并于10个工作日内(如有)提交主管机关出具之书面证明。否则,该方将丧失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之权利。

7.3. 发生不可抗力时,除义务性质另有规定外,履行期限相应顺延与不可抗力持续时间一致。

7.4. 因不可抗力无法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之一方,应尽合理努力消除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

7.5. 不可抗力终止后,该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恢复履行本合同义务。

8. 个人数据保护

8.1. 依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FZ号《个人数据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对客户个人数据之处理以履行本合同为目的;除俄罗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客户个人数据不得披露。

8.2. 供应方承诺,仅为登记相关服务之销售、完成客户身份识别与支持之目的,使用客户在注册及提交预订请求时所提供之个人数据,并将依据《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士移民登记法》(2006年7月18日第109-FZ号)及《俄罗斯联邦政府令》(1995年7月17日第713号)之相关规定,向主管机关传送用于外国公民/俄罗斯联邦公民迁移登记所需之数据。

客户同意提供个人数据,并请求供应方委托股份公司“PF ‘SKB Kontur’”(法定地址:叶卡捷琳堡市宇航员大街56号,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620017;纳税人识别号 6663003127)处理个人数据并将之提交至主管机关。

供应方承诺,不得将客户个人数据用于与其提供之服务无关的未经授权的信息分发。

8.3. 客户在订立本合同时,即同意对其个人数据进行自动化及非自动化处理(包括姓氏、名字、父称(如有)、出生信息、登记地址、来访目的、酒店入住信息、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以及由有限责任公司 «SOYUZ» 提供给“凯瑟琳艺术酒店”的银行卡信息),用于收集、记录、系统化、累计、存储、澄清(更新、变更)、提取、使用、传输(分发、提供、授权访问)、去标识化、封锁、删除、销毁、登记住宿、客房登记管理、保障客户安全与提供酒店服务。该同意在客户全程入住期间有效,客户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撤回。

9.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9.1. 本合同自订立(接受要约)之时起生效,直至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止。

9.2. 客户有权随时取消供应方之服务;自取消之时起,供应方对客户的全部义务终止。

9.3. 供应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9.4. 供应方有权无需事先通知即修改本合同及其附件之条款与条件,或增加新的附件。客户知悉并同意该等变更之可能性;如在变更后仍继续使用供应方服务,即视为客户同意相关变更。

10. 地址与银行信息

供应方:

有限责任公司 «SOYUZ»

总经理 Shevelev Dmitry Vladimirovich

法定地址:圣彼得堡涅夫斯基大街32–34号 A 座,191186

纳税人识别号(INN):7841037869

KPP:784101001

OGRN:1167847171250

结算账户:407 028 101 5 50001 42239

往来账户:301 018 105 000 000 00653

BIC:044030653

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西北总行)

电话:+7 (812) 655-67-57

电子邮箱:hotel@catherinearthotel.com

网站:www.catherinearthotel.com